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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绿色低碳优势产业发展,有这些涉税政策!一文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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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12-11 04: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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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四川税务
标题:
支持绿色低碳优势产业发展,有这些涉税政策!一文看懂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MzMjY1Nw==&mid=2650825989&idx=1&sn=622c7d41b9168c9fb24318c712a3be83&chksm=bd38949b8a4f1d8dfd83dfd427c48ca7d210a45cbad9e41707c1f670961f04eee7642941ee5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2-10 17:20
二维码:
-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色发展
近期召开的中共四川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四川省委关于以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推动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提出加快把四川建设成为全国重要的先进绿色低碳技术创新策源地、绿色低碳优势产业集中承载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战略支撑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色发展先行区,走出一条服务国家战略全局、支撑四川未来发展的绿色低碳发展之路。
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我国现行税制中对碳排放因素征税有关情况。
#1
企业所得税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享受主体】
查账征收企业
【优惠内容】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
2.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
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应符合该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4.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
自2008年1月1日起
【享受优惠时间】
预缴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查账征收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垃圾填埋沼气发电项目列入 “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范围。
【享受条件】
1.享受本优惠政策的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2.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3.各项目享受的具体条件详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执行期限】
自2008年1月1日起
【享受优惠时间】
预缴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查账征收企业
【优惠内容】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2.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
2007年1月1日起
【享受优惠时间】
预缴享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查账征收企业
【优惠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
(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2.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
自2011年1月1日起
【享受优惠时间】
预缴享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享受主体】
查账征收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条件】
1.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规定的专用设备;
2.所称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3.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5.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执行期限】
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版目录自2017年10月1日起废止,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购置的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版目录同时废止。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购置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符合2008年版优惠目录规定的,仍可享受税收优惠。
【享受优惠时间】
汇缴享受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 )。
#2
增值税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
一般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078号)
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
风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4号)
核电行业增值税优惠
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年内按一定比例返还已入库增值税。前5年返还比例为75%,第6年~第10年为70%,第11年~第15年为55%。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038号)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具体标准参见该文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
消费税
燃油消费税征收政策
现行消费税税目包括15种商品,其中,涉及碳排放因素的有成品油、小汽车、摩托车,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油、航空煤油7个子目。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
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优惠
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0〕118号
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优惠
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8〕144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3〕105号
#4
资源税
资源税征收政策
原油、天然气、煤等会产生温室气体的化石燃料征收资源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原油(原矿)=原油销售额*6%;天然气(原矿)=天然气销售额*6%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
#5
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征收及新能源、公交车优惠政策
1.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自《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2.列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城市公交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3.《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9年第22号)
#6
车船税
车船税征收及新能源、公共交通车辆优惠政策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019号)
#7
环保税
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征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
《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第十三条规定
#8
其他减少碳排放调节机制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4项政府性基金
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农网还贷资金等4项针对电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3〕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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