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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优惠政策热点问题解读——第2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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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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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1 03: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黑龙江税务
标题: 税费优惠政策热点问题解读——第2辑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A2MTg5MA==&mid=2653938035&idx=6&sn=62350c40e2171057408f3d413cf8d210&chksm=80178c9eb7600588a40e17d57e1c474680dbed618ea1819e492036064bfa9a41488c14675af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2-10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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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保持宏观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持续巩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继续实施减税降费政策,支持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年初以来相继出台了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制造业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等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加大税费政策解读力度,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收集整理了当前部分税费政策热点形成汇编,帮助适用政策的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准确享受政策,及时解疑释惑,确保相关税费政策惠及市场主体。

7.问:今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能具体介绍一下这政策吗?

答:近年来,国家为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技术进步,连续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作用最突出的一项政策。今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明确继续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政策。一是自2021年1月1日起,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相当于企业每投入100万元研发费用,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200万,大大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二是改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清缴核算方式,允许企业自主选择提前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8.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程序是否复杂,是否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文件要求,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9.问:我公司是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今年四季度预计盈利,请问企业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缓缴政策?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0.问:与此前相比,这次出台的关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什么变化?

答: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1.问:社区家庭服务业企业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答:为进一步支持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发布了《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本公告所称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12.问: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工资薪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吗?

答: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收入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


END
来源:黑龙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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