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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财税[2013]59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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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zzs//201401/t405899.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财税[2013]59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财税[2013]59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3-11-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3]59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6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1日

  
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利用太阳能发电,促进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示精神,现将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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