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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减税红包”,快收藏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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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1 00: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滁州税务
标题: 住房租赁“减税红包”,快收藏起来吧!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Njg0NTgwMQ==&mid=2247493326&idx=1&sn=48f16a9069cee91e881a3d7eba3517e7&chksm=e9bbbec8decc37de25719239787f356e1ca63ed8a9d677a3ff3e21b2900139bc2925f8d3714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2-10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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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减税红包”,快收藏起来吧!
为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于202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一起来看看政策要点吧。




(点击观看视频)
纳税人

我公司是一家房屋租赁企业,最近关注到对住房租赁企业新出台了增值税减税政策,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因此,如果你公司是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你公司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赁服务收入可以按照24号公告的规定,适用相关增值税减免政策。
税务人员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
一、政策概览

—— 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用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规定的增值税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二、住房租赁企业的划分标准

三、注意事项
纳税人享受《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房屋租赁合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来源:滁州市南谯区税务局
审核:法制科
编发: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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