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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第三方支付的服务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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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12-11 00: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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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宁河税务
标题:
【答疑解惑】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第三方支付的服务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jMzNDE4Nw==&mid=2650207714&idx=1&sn=edc2f5f5ee96c9c19c1b9c18f82752a6&chksm=88b3ede6bfc464f05a014ff84d4c2917ac3053a6af922e4a25097321bf9af813cf73d0dfda5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2-10 18:05
二维码:
-
01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第三方支付的服务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规定:“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向第三方支付的服务费不属于利息性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02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咨询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规定:“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0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6%行次是灰的,是什么原因?
答:若出现该种情况,请首先在【我要查询】—【一户式查询】—【认定管理查询】—【税(费)种认定】模块查看是否存在有效的6%税率的增值税税种认定。若存在有效税种认定,请您在【按期应申报】右上角点击“重置申报清册”,在填表页面右上角点击“重置”,再查看附表一相关行次是否允许填写。若无有效税种认定,建议先通过【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费种认定】增加税种认定,之后再进入申报模块按上述流程操作。
04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第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文件,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来源:北京税务
编发:宁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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