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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懂税务丨2020年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若以后年度再次购房时仍符合首套贷款利率,是否可以再次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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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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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00:3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孝感税务
标题: 秒懂税务丨2020年未享受过住房贷款利息专项扣除,若以后年度再次购房时仍符合首套贷款利率,是否可以再次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jQzMTA2Mg==&mid=2649858958&idx=1&sn=2bc9667c4b94abeec5d68f3a107ce169&chksm=88683437bf1fbd21bc6b858d9b2ff32ad306529ae22915243a7358f288d17bd56221f6db7a5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2-09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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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20年预缴时纳税人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只享受了12个月就将贷款还清。后办理2020年度汇算时作废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补缴了税款。如果以后年度再次购房时,仍符合首套贷款利率,请问是否可以再次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答:《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问答》已明确,纳税人作废了填报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且补缴了税款,即纳税人在2020年未享受过此项扣除,若以后年度再次购房时仍符合首套贷款利率,可以再次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来源:湖北税务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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