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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昌工作室]
零工经济税收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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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12-10 00: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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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蔡昌工作室
标题:
零工经济税收问题探究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2-09 17:5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zOTYxOTI3Ng==&mid=2247488591&idx=1&sn=4274a71145b86c0985ea300b7d2dbb78&chksm=e92609ecde5180fa1e2b31d32c9d48ba2215b975b53629620b6064db5eef101b0e16d69d6772#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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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传统经济中,打零工是一种常见的经济活动,但并未形成规模,也不是税收管理的重点。近年来,靠打零工或兼职增加收入甚至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越来越多,与互联网平台和数字经济结合后又衍生出多种新的经济业态,零工经济(Gig Economy)已然成为国内媒体广泛关注的经济和社会现象。现阶段我国零工经济正在快速发展,但由于行业模式的特殊性以及相关税收政策应用模糊等问题,造成零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税收风险。
一、什么是零工经济
尽管 OECD 把零工经济和共享经济放在一起研究,但两者的范围并不相同。零工经济是指个人在闲暇时间通过提供劳务(或专业技能)以获得收入的经济活动,共享经济则是指个人临时出让财产使用权以获得收入的经济活动;前者提供的是“劳务”,后者提供的是“财产使用权”。当然,某些情况下两者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卖方(Seller)有时候可能同时提供个人劳务和财产使用权,比如网约车平台上的顺风车司机,同时向乘客提供驾驶服务和私家车使用权。因此,我们常说的零工经济,也包含了一些共享经济的形态。
对零工经济的规模,目前还没有完整准确的统计。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测算,2007年至 2016 年,以灵活就业为主要特征的“新就业”年均增长 7.2%,是同期全国就业增长率的 22 倍,2016年我国“新就业”占总就业的比重已经达到 10.1%。2020 年 5 月“全国两会”闭幕后,李克强总理在记者招待会上指出,现在我国的新业态大概有 1 亿人就业,零工经济有 2 亿人就业。
二、税收管理面临的机遇与风险
1
机遇
蓬勃发展的线上零工经济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新的机遇。
第一,零工经济能够带来新的税收收入。随着兼职、打零工成为一种普遍的灵活就业方式,不仅新增就业人员自身可以带来税收收入,而且通过为其他行业提供辅助支撑、促进相关行业发展,也可以扩大传统税源。
第二,数字化平台促进零工经济集聚,可以减少税收管理的难度。传统经济中,打零工不成规模,纳税人人员分散、时间不定、流动性强,税务机关很难掌握纳税人的情况。数字经济背景下,资讯发达、成本低廉、方便快捷的数字化平台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供需方入驻,一些租乘服务、外卖送餐企业建立了自己的网络服务平台,为加强零工经济税收管理提供了条件。
第三,线上支付减少了现金交易,使税收监管有迹可循。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进步使电子支付的手段更加丰富,越来越多的用户开始使用第三方提供的互联网支付、手机移动支付。相比传统经济中的现金交易,电子支付不仅能够真实记录应税交易的金额,更有利于后续的税务评估、审计和检查。如果供求双方通过互联网平台展示信息、搜寻目标、实现匹配、完成交易,提供劳务的全过程都将留下网络痕迹。
2
风险
在传统经济中,零工活动游离于正规经济之外,难以进行有效的税收征管。数字化背景之下,零工经济数量更多、范围更大、成本更低,进一步加大了税收管理的难度。其中的税收风险具体表现为:
第一,纳税遵从的风险。大量灵活就业人员可能不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这有可能是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故意逃避纳税义务,也有可能是欠缺纳税知识,想遵从税法却没有能力遵从。
第二,灵活就业者取得所得的性质判定存在不确定性。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当前的实践,灵活就业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一般不会签订长期的劳动合同,因此大部分灵活就业者与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不符合雇佣关系的认定,灵活就业者取得的收入不符合工资薪金所得范畴。进而,判定其从平台获取的收入是归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方面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而对于此类报酬的性质难以界定,且容易发生偷漏税的现象。
第三,灵活就业者流动性极大造成税收征管困境。灵活就业者具有零散、流动性大的特点,因此税务部门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进行税收监管,征收和管理的成本急剧上升。一方面,税务机关在获取数据信息时缺少政策层面的明确规定。另一方面,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对灵活就业平台提供信息的义务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缺少可操作性。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没有具体说明信息报送义务的履行方式,对于电商平台是否应定期批量报告平台内部纳税人信息存在争议。
三、国际经验借鉴
1
灵活就业者纳税意识较高
美国税务部门为了普及零工经济领域的税收法规政策,让灵活就业者了解纳税申报方式,提升纳税遵从度,在国内收入局官网上专门设立了“零工经济税收中心”栏目。英国税务部门除了设立专门的税务知识普及网站外,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提高灵活就业者的纳税遵从度。澳大利亚税务部门通过社交媒体,开展鼓励共享经济参与主体积极主动补充个人涉税信息的活动。日本采取“双环节流通”的方式向民众普及纳税意识,即日本税务部门与共享经济行业团体合作,为其提供纳税指导,然后各团体又通过网站以及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各第三方平台的卖家主动进行纳税申报,层层递进。
2
与第三方平台的信息共享机制健全
为促进与第三方平台之间的信息共享,加强税收风险分析及监控,美国税务部门与金融机构、海关以及企业等构建了良好的信息共享网络环境,实现了自然人家庭结构以及财产状况等信息的共享,使自然人必要涉税信息得以充分披露,以便对税源进行有效监管,防止税收流失。澳大利亚则规定了第三方机构(包括银行、海关以及平台企业等)报送涉税信息的义务,同时规定,不按期履行报送义务的第三方机构会受到责罚。OECD在 2020 年7 月发布的《平台运营商对共享和零工经济中卖家进行报告的规则范本》中建议,平台运营商应当在每年的12 月 31 日之前按照规定履行尽职报告义务。
3
灵活就业群体税收政策较完善
挪威规定,从 2018 年起,对于房屋租赁期限在 30 天以内、租金收入不超过 1 000 欧元的情况,纳税人取得的租赁收入免税 ;而对超过 1 000 欧元的情况,则可以适用 15%的标准抵扣额,其余部分需按 23% 的税率纳税。墨西哥规定,由各大平台计算并预扣纳税人的所得税以及增值税,否则纳税人需按月缴纳税款。由此可见,这些国家均将零工经济、灵活就业元素纳入了税收体系的建设及完善中,充分考虑了灵活就业者的业务特性及其取得收入类型等方面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灵活就业者的税负,促进了零工经济的发展。
四、零工经济相关税收问题解决对策
1
灵活就业者收入性质认定方面,应坚持基本的公平原则
制定税收政策时需要坚持基本的公平原则,平等对待传统经济与零工经济、传统就业与灵活就业之间的关系。要根据纳税人提供劳务或者从事经营所具有的经济实质来综合判断,避免发生不同群体从事相同性质劳动而承担不同甚至差别巨大税负的现象。另外,应尽可能平衡劳务报酬所得及经营所得之间的总体税负,适时研究考虑进一步扩大综合所得的征收范围,从税收制度上彻底消除因不同所得适用不同计税方式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差异问题。
2
明确数字化平台税收协助的法定义务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电商平台税收协助义务的规定很少,不够系统全面。比如,《电子商务法》仅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提示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税务登记。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专门规定电商平台税收协助义务的条款。在协助征收税款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只规定支付所得的人或购买方有扣缴义务,如果税务机关要求电商平台扣缴税款,则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为充分发挥电商平台集聚灵活就业人员的优势,避免线上零工经济成为税收监管的灰色地带,应通过法律法规尽快明确数字化平台的税收协助义务。
3
运用信息通信技术创新税收管理
随着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一种新的促进税务机关和第三方合作的模式正在兴起。在这种模式下,税务机关把软件模块或者信息需求提供给第三方平台或者软件开发商,把相关软件或需求植入纳税人日常使用的自然系统(Natural Systems),如会计、支付、交易等系统。纳税人在处理日常业务时,相关信息同时被传递给税务机关。这些信息可被用于加强税收管理,也可以被用来优化纳税服务。目前,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新加坡等国已经开始运用这一模式加强税收征管。随着越来越多的零工经济向线上迁移,5G 网络和云存储等现代信息通信技术日益成熟,这种新型管理模式的成本越来越低、可操作性越来越强,我国可以考虑适时引入。
参考文献
[1]傅靖.基于数字化平台的零工经济税收管理[J].国际税收,2020(09):3-8.
[2]梁译心,马健宁,王丫.数字经济下新型灵活就业平台税收问题初探[J].国际税收,2021(10):74-79.
[3]孙正,杨素,梁展硕.第三方共享经济平台税收治理研究[J].税务研究,2021(08):65-70.
责任编辑:王诗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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