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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交流]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5%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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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3 10: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5%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问: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15%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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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qPPHgcimQ5gsXCIkwyz15w  发表于 2020-4-23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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