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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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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9 03:0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顺义税务
标题: 个人所得税问题解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ODE5ODk1Nw==&mid=2653462608&idx=1&sn=fa3774bb6ad879681f0c3d6bc85230b9&chksm=80ae8e12b7d907048fc9c90236a3b47da7080799a247b4d9ea08e9df9b0f9b632b514c98a1b6#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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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2-08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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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当年首次入职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什么完善调整?
答: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从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如,大学生小李2020年7月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发放7月份工资、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35000元(7个月×5000元/月)。
2. 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如何征税?
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国税函〔2001〕84号文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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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北京顺义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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