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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办税指南】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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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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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9 02:5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河北税务
标题: 【纳税人办税指南】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UzNTcxMQ==&mid=2653805021&idx=1&sn=9a95063e026ceb98ab15aa8fe747b0ac&chksm=bd104ead8a67c7bb91caa2c996a865188cd8b61091ce2a78bab2b0350df34ece602d56ab29f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2-08 20:52
二维码: -






【事项名称】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异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案
【申请条件】
  1.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3)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设定依据】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9年第45号修改)第四条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电子税务局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的“电子税务局”模块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内“办税地图”模块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在《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中填写的运输工具相关信息,需与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信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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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税务
责任编辑: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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