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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 波兰特别纳税调整政策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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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特别纳税调整政策概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中国居民赴波兰投资税收指南》
更新:2021年7月10日
在2016年底之前,波兰的转让定价规则基本上遵循BEPS行动计划实施之前OECD转让定价指南(2010年版),仅有个别地方与OECD指南略有不同。OECD转让定价指南并不是波兰转让定价的法律渊源。基于OECD范本的正常交易原则以及转让定价同期资料,标准规定体现在波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中,更为具体的规定体现在财政部发布的《定价条例》(Pricing Ordinance)中,这些转让定价规则既适用于跨境交易,也适用于境内的交易。
BEPS行动计划成果出台后,波兰修订了转让定价规则。2016年,鉴于税务机关人员对与BEPS问题日益关注,与转让定价相关的案件稽查数量有明显增加,转让定价立法和稽查实务有重要的发展。例如引入企业重组的转让定价实体规则,引入受控外国公司规则,修订关联交易的持股比例要求,并修改资本弱化规则。此外,税务机关开始对转让定价规则采用更宽泛的解释,以至于转让定价规则与2016年7月后引入的一般反避税规则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在转让定价同期资料领域也有许多重要的变化,不仅涉及资料内容的范围,也包括有义务准备资料的主体范围。可以预见的是,同期资料要求的变化将增加跨国企业的遵从成本,但从长远来看,通过各国税务机关之间加强合作,有望减少甚至是消除对于纳税人的经济性重复征税。
2017年7月,波兰财政部发布了一项修订反避税规则的法案征求意见稿,该法案已通过,并从2018年1月1日起生效。该法案涉及对《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统一税率法》等多部法律的修改,其目的是填补波兰现行税收制度的漏洞,并部分执行欧盟“反避税指令”(Anti-TaxAvoidance Directive,简称ATAD)的规定。修订的内容主要涉及利息扣除限制规定以及受控外国公司规则。
转让定价的实务领域,税务机关开始采用金融数据的数据库以确认基于外部交易的可比对象以及利润率。这一变化导致的结果是,税务机关的关注点从原先的同期资料转移到企业重组、实质性问题、经济回报的确认和功能性实体的情况、无形资产的经济所有权等方面。这一新方法也被运用到BEPS行动计划之前的税务稽查中,很可能产生更多的转让定价争议。自2018年起,国别报告信息的交换以及增值税纳税人在“税务申报标准审查文件”(StandardAudit Files for Tax Filings,SAF-TFiles)中填写的销售和采购数据,成为波兰税务机关获取外部可比交易的重要信息来源。根据《税务情报交换法案》第83条第2款的规定,任何数据均可用于“通过转让定价减少应税收入的风险分析”以及其他经济上和统计方面的分析。《税收征管法案》第82条第2款也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将这些数据用于“实现法定的目标和任务”。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动向是,波兰作为欧盟成员国,在未来欧盟引入共同合并企业税基(CommonConsolidated Corporate Tax Base,CCCTB)后可能会被要求适用公式分配法。
2019年1月1日起,波兰对转让定价规则做了进一步的修订,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规定须准备文档的门槛金额:集团营业额达到2亿兹罗提的纳税人有义务提交主体文档,主体文档中应披露的信息:集团的资本信息、重要无形资产的描信息、重大金融交易的信息以及集团的财务和税务信息;
(2)同期资料提交电子化,纳税人现应以新的电子表格形式提交文档,本地文档应当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9个月内提交,主体文档应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12个月内提交;
(3)引入安全港制度,安全港制度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针对低附加值的集团内部服务,允许纳税人对符合条件的内部服务成本提价5%,并无须在同期资料中进行比较分析;二是针对负担所有关联方债务总额不超过2000万兹罗提的纳税人适用安全港规则,但前提是债务不包括非利息费用且期限不超过5年,债权人也不能位于实施有害税收竞争的税收管辖区内;
(4)如果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报告的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那么税务机关有权对报告的交易不予认可,甚至有权重新界定交易。
4.1关联交易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当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发生商业关系的条件,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商业关系的构成条件,并且由于这些条件的存在,导致其中一个企业没有取得其本应取得的利润,则应该就其取得的利润进行评估。
4.1.1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第1款,关联关系是指:
(1)波兰实体(包括个人、法人实体、法人实体的境外常设机构或没有法人资格的组织)直接或间接参与管理或控制位于波兰境外的公司或持有其股权;
(2)外国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管理或控制波兰实体或持有其股权;
(3)相同的法人或自然人同时参与一家波兰公司和一家外国公司的管理或进行控制,或持有这两家实体的股权。
自2017年1月1日起,若持股的比例达到25%,即视为构成关联关系。较低的关联比例标准导致即便某一实体在商业上独立的营业活动和公开上市企业中持有较低的权益,也会被认定为存在关联关系。同时,较低的门槛比例要求对寻找可比交易也有所影响。
除了跨境的关系外,波兰的转让定价规则也适用于境内的关联方。其适用对象是:(1)波兰实体直接或间接地参与管理或控制另一家波兰境内实体或持有其股份;(2)相同的自然人、法人实体或没有法人资格的实体同时参与管理或控制两家波兰境内公司,或持有它们的股份;(3)居民实体与位于低税率地区的实体进行交易;(4)同一个人负责管理、监督或控制两家波兰的境内公司;(5)对这些实体中履行管理、控制或监督的人之间具有亲属、财产或雇佣关系。
4.1.2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波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转让定价规则适用于关联方之间的各种交易关系。基于2015年的立法修订,规则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涵盖了合伙企业协议的签订或是合伙人与透明合伙企业签署的协议。但是,该规则并不适用于:(1)组成税务集团的实体之间的交易;(2)集体内部的农业生产者及其成员之间转让农产品的交易。除此之外,转让定价规则还适用于认定可归属于境外纳税人位于波兰常设机构的所得,以及波兰居民位于境外常设机构的所得。这部分将重点介绍无形资产和服务这两种类型的交易。
查看完整内容请点击“阅读原文”。

【特别提醒】针对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及特殊事项文档准备,同学们如有任何疑问和需求,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我们经验丰富的转让定价专业服务人员会及时为您答疑解惑。
联系人:谢维潮(高级合伙人)
电话:0755-82810900
手机:13088827747(微信同号,加好友请注明“同期资料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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