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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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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京国税函[2003]573号 |
文件名: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03]57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3-07-25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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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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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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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573号
全文有效
2003.07.25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自1999年11月份恢复征收以来,在各级税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成绩,利息税已成为我市税收收入的一部分。为完善利息税的管理,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对我市利息税征管情况进行了调研。为进一步加强利息税的日常征管,根据市局领导的指示意见,结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相关资料的通知》(国税所函[2003]011号)的规定,现就我市利息税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利息税的征管工作,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征收管理。要加强教育储蓄存款利息税和已扣税款按时入库的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做到应收尽收。
二、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要科学分析利息税的增减原因。季度利息税分析要对储蓄存款结构、结付利息的同期变化情况认真研究,努力掌握收入增减变化的规律和征管工作特性。
三、各区县国家税务局要密切同各储蓄机构的联系,特别对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北京分行的利息税扣缴情况加强监控,上述四大银行北京分行的所在区国家税务局要按季填报《四大银行利息税分析表》(附后),并于每季度末随季度分析上报市局。
四、自2003年2季度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上报市局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汇总表》(国税发[2002]7号,附件2)由半年一报改为按季上报,并于3月、6月、9月、12月底前将汇总累计数(注:从一季度到本季度的累计数)通过税源监控系统上报市局。
附件:四大银行利息税分析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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