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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政策即问即答(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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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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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7 23:3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佳木斯税务
标题: 税费政策即问即答(九)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1NzgwNjU1Mg==&mid=2247508238&idx=1&sn=822eff0690381edb94e1ea7e065b4bdf&chksm=fc32c7b9cb454eafaf919ffc25e886e34a4a58943c5ad34961f49fe9a1a0cdc66c1fbef57fa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2-07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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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税费
相关问题解答
为了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稳定市场预期和就业,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出台《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关于此项公告,大家一定有许多疑问,下面我们来一起学习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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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中中小微企业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一、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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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一)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销售额确定。
  例1:纳税人D于2019年12月20日成立,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满一年,其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销售额为1000万元,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000万元。
  (二)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例2:纳税人E于2021年4月28日成立,截至2021年9月30日成立不满一年,其实际经营月份6个月,总销售额为1200万元,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200元/6*12=2400万元。
  (三)2021年10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首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例3:纳税人F于2021年11月2日成立,若按月申报,首个申报期为12月,销售额为100万元,其实际经营1个月,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00万元/1*12=1200万元。若按季申报,首个申报期为2022年1月,销售额为300万元,其实际经营2个月,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300万元/2*12=1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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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超市,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状况比较稳定,每个季度销售百货商品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左右。请问我超市2季度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哪些税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三、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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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办理延缓缴纳税费?

答: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该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对电子税务局(含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下同)进行了优化。
  例4:纳税人K属于制造业中型企业,若按月缴税:在2021年11月申报期内,使用电子税务局进行10月税费的申报,界面会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公告》规定各项税费金额50%的提示。纳税人需进行确认,确认缓缴的则需缴纳应缴税费金额的50%,剩余的50%将会自动延长三个月,即于2022年2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1月相关税费时一起缴纳;确认不缓缴的则需填写理由后,正常缴纳税费;若按季缴税:在2022年1月申报期内依法申报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后,确认延缓缴纳的操作流程与按月缴税纳税人一致,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4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相关税费时一起缴纳。
  例5:纳税人Q属于制造业小微企业,若按月缴税:在2021年12月申报期内,使用电子税务局进行11月税费的申报,界面会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公告》规定各项税费的提示,纳税人需进行确认,确认缓缴的,缴税期限将会自动延长三个月,即于2022年3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月相关税费时一起缴纳;确认不缓缴的则需填写理由后,正常缴纳税费;若按季缴税:在2022年1月申报期内依法申报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后,确认延缓缴纳的操作流程与按月缴税纳税人一致,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4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相关税费时一起缴纳。
  例6:纳税人I是年销售额3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且实行简易申报,按季缴纳,纳税人无需确认,2022年1月暂不划扣其2021年第四季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相关税费延缓缴纳3个月,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4月划扣2022年第一季度应缴税费时一并划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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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规定的制造业小微企业是否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答:《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例7:纳税人J为制造业企业,年销售额为3000万元,且按月缴纳,其2021年11月申报期需申报缴纳所属期为10月份的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共50万元,但其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只剩1万元。纳税人J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其应缴全部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不受《公告》规定的限制。
END
来源:佳木斯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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