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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征[2003]49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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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3]49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3]498号
  全文有效
  2003年9月3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税务登记地点和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2]548号)的精神,北京市建设工程专业劳务承包发包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管处)负责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应纳税款的代征代缴工作。
  近期市局接到部分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和外管处反映,一些区县局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为外地进京施工企业代开发票,征收税款。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外地进京施工企业原有的税收征管秩序。为稳定税源,提高征收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实现源泉控管,确保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税收管理工作的稳定性和执行政策的统一性,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对本局执行京地税征[2002]548号文件中关于对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对于存在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要立即停止。
  二、对区县有关部门要求地税部门为外地进京施工单位代开发票、征收税款的,各区县地税局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现已由本局征收税款的,各局在调查核实后应尽快为相关企业办理退税手续,并通知纳税人到外管处重新办理有关纳税手续。
  四、各局要在2003看9月30日前将有关自查情况书面报告市局。
  五、从2003年四季度开始,市局将把各局执行京地税征[2002]548号文件有关规定的情况列入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之一,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征收外地进京施工企业相关税款的,市局将对有关区县局进行通报批评,并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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