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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03〕82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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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国税函〔2003〕825号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03〕82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82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825号
  全文有效
  2003-12-31
  朝阳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79号)的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销售分公司就地预交比例为应纳所得税额的60%,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二级成员企业应按规定比例就地预缴后再汇总到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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