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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境外A国、B国分别设立甲、乙子公司,2018年度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人民币,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人民币,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5%。2019年4月1日,甲、乙公司决定将税后利润分配回我公司(A、B两国没有扣缴预提所得税相关规定),请问如何就境外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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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税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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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4 10: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公司在境外A国、B国分别设立甲、乙子公司,2018年度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人民币,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0%,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人民币,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5%。2019年4月1日,甲、乙公司决定将税后利润分配回我公司(A、B两国没有扣缴预提所得税相关规定),请问如何就境外缴纳的税款进行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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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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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4 10: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不考虑你公司经营情况,你公司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来源于A国的抵免限额:
  (100+200)*25%*100/(100+200)=25万元人民币。
  因此,A国已缴纳的税款10万元人民币可以全部抵免。
  来源于B国的抵免限额:
  (100+200)*25%*200/(100+200)=50万元人民币。
  B国已缴纳的税款70万可以抵免50万,剩下的20万元人民币可在以后年度进行抵免。
  你公司也可以选择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A国和B国的抵免限额:
  (100+200)*25%*300/(100+200)=75万元人民币
  A国和B国已缴纳的税款80万可以抵免75万,剩下的5万元人民币可在以后年度进行抵免。
  但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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