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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热点问题汇编(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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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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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4 10: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1.问: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一、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
(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21年度……”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2.问:本月申报系统中有一个企业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合并的纳税申报表,还有单独的申报表,这两类申报表都需要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1〕4号):“……自2021年10月1日起,浙江省电子税务局上线企业所得税、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申报功能,实现纳税人通过一张报表实现一次申报。
一、办理对象
(一)适用对象
需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环境保护税和烟叶税等一个或多个税种的纳税人,可通过此功能模块进行合并申报,实现多税种通过同一入口一次提交。
  ……
三、其他事项
1.以上所列税种单独申报功能模块仍保留,纳税人也可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常规申报’功能模块单独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合并纳税申报’功能模块单独申报财产和行为税。”
  
3.问:企业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这个月申报时没有享受,第四季度申报时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一、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
(一)……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4.问:企业计算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可以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是怎么计算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规定:“三、关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问题
(一)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二)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四、执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适用于2021年度,其他条款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97号公告第二条第(三)项‘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的规定同时废止。”
  
5.问:购买精装修的房屋,装修费是否包括在契税计税价格中?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
(七)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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