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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残疾人日:关爱残疾人 税收有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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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4 03: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江苏税务
标题: 国际残疾人日:关爱残疾人 税收有优惠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Y2NjgzNg==&mid=2652214054&idx=1&sn=c0f5e379febd294327891b053b0e7ff0&chksm=bd5334dd8a24bdcb126dbf97b4d90dc8e94809ea7ef0513a70819360ed1c3d20972a7a71fc5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2-03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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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是国际残疾人日。近年来,江苏省税务系统全面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精细助力残疾人事业发展,汇聚爱心之火,点亮残疾人心中的希望之光。


今天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有关扶残助残的税收优惠政策



超比例达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单位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主体】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优惠内容】
1.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或超过1.5%的单位,免征收残保金。
2.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3.名地分档按比例征收政策。
以我省泰州市为例: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根据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和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设置分档征收比例,其中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征缴单位在基准分档标准上减按70%征收,鼓励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具体征收比例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享受条件】
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或超过1.5%。
2.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单位注册类型为企业的单位。
【政策依据】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
2.江苏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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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
【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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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
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18年第31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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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
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3.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18年第31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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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就业的
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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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
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就业的残疾人
【优惠内容】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以江苏省为例:
(一)孤老和烈属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下列比例计算。

(二)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即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的残疾人,一级至六级(含六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与孤老、烈属相同;残疾程度为轻度,即残疾等级为四级(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的残疾人,七级至八级的转业、复员、退伍革命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孤老、烈属的50%计算。
【享受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的残疾人是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函》
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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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优惠内容】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享受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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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減免税费之外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还能得到相应的安置补贴奖励哟~
01
按比例补贴标准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给予按比例补贴。
02
超比例奖励标准
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按照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给予超比例奖励(不重复享受按比例补贴)。
注意事项
1.残疾人职工必须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1-8级);
2.与残疾人签订了合法劳动合同;
3.残疾人职工有确定的工作岗位;
4.按工作岗位支付残疾人职工合法的劳动报酬;
5.为残疾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6.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年以上(含一年);
7.按规定参加当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处
编发: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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