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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邕●申报】本月这样申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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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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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4 00: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宁税务服务号
标题: 【邕●申报】本月这样申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jIwMjcwNA==&mid=2650358324&idx=5&sn=741a2bebdc643b5fca8764142762ba6d&chksm=872c028bb05b8b9d4ffd7bcbf48d4819fe68a653f36e7d2b4e776992c84940cbf062c9091661#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2-03 19:20
二维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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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税务12366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的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这里为大家介绍广西行政区划范围且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的地区,如何在12月办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事项。
一、知识小览
(一)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拥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报期限
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5日前,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关规定顺延。(各地市税务机关对申报期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申报事项
纳税人首次办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或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信息有变动时,需要先进行税源信息采集。
(一)税源信息采集的电子税务局操作
信息采集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报告。
以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为例,来看下具体的操作流程:
1. 点击【新增房产】按钮,跳转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点击查看大图)
2. 填写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表,绿色栏次必填。
(1)房产编号灰色无法填写,保存采集表后自动生成。
(2)纳税义务有效期起为房产取得时间次月1日,纳税义务有效期止默认2099-12-31。
(3)填写应税明细(从价)的【其中:出租房产原值】、【出租面积】,才可以填写应税明细(从租)信息。

(点击查看大图)
3. 若纳税人享受相关减免政策,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填写减免租金收入,选择减免起止时间起始月份、减免起止时间终止月份,保存即可。

(点击查看大图)
4.税源保存成功之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信息报告--房产税税源信息采集表会生成一条税源信息,房产编号自动生成。
(二)申报的电子税务局操作
申报路径: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
以房产税申报为例,来看下具体的操作流程:
1.点击新增申报。

(点击查看大图)
2.选择税款属期--勾选房产税--选择未申报税源--点击下一步。

(点击查看大图)
3.核实数据无误,点击申报即可。

(点击查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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