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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详细解读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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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12-4 00: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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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乌鲁木齐开发区税务
标题: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详细解读来啦!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MzUwMzQyNw==&mid=2650593435&idx=1&sn=304f8377f97b14138b8395f8985e52a3&chksm=87fd08b7b08a81a1de1f150da84a7e27841eafc730ad9a73e1572fb1ab3ae1a63b9c1dd0c5a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2-03 15:05
二维码:
-
问
《办法》适用什么情形?机动车发票包含哪些发票种类?
《办法》适用于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不包括二手车,下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机动车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以下简称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此外还需注意,销售不属于机动车的其他商品不应开具机动车发票,不适用《办法》规定。
答
问
《办法》所称的机动车企业包括哪些范围?如何做好系统归类?
《办法》所称的机动车企业包括5类企业:(1)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2)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3)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贸易商;(4)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5)其他机动车贸易商。为确保机动车企业正常开具机动车发票,所有机动车企业应在开票软件升级前积极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企业分类工作,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归为一类。对于同时存在两类及以上经营业务的企业,按照上述优先级次归为其中一类。
答
问
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正确选择机动车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二)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其中的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栏次也应按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填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若不能按上述规定填写“规格型号”栏的,应当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上,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三)销售方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的,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生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答
问
销
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如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三)开具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的,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四)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或者机动车注册登记的,应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消费者相关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与原蓝字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答
问
2021年5月1日之前的机动车,如果没有取得车辆信息,还能销售吗?如何开具发票?
《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于2021年5月1日起试行。对于企业所销售机动车制造日期在2021年5月1日之前的,销售方可按《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例如,2021年6月1日销售2021年4月生产的机动车,按照《办法》实施前的规定开具机动车发票。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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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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