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95
  • Tax100会员 33360
查看: 284|回复: 0

【干货】国际残疾人日,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请收下!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6197
2021-12-3 21: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贵阳税务
标题: 【干货】国际残疾人日,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请收下!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zY4NjQ4MA==&mid=2650561283&idx=3&sn=0beac186244c0ed8f65f3086c9dedb3c&chksm=839638bcb4e1b1aadef311e276439e98d99a5ee92afd46103b7a39eb00ee79bd0cac3fd3cf9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2-03 18:23
二维码: -



国际

残疾人日
【干货】国际残疾人日,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请收下!
你我身边,有着这样一群人
他们或许有一些“与众不同”
但他们又与我们没什么不同
他们用自己的方式追逐梦想、创造财富
努力诠释着生命的价值
他们,是最可敬的人!
今天(12月3日)是第30个国际残疾人日。残疾人是世界上最大的少数群体,他们面对生活的艰辛,竭力克服身体上的不便,坚持用自己的汗水和才智,追寻梦想,绽放光彩。我国为保障残疾人员生活,助力残疾人就业创业,推出了一系列残疾人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起来看看吧!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
(一)
企业所得税
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温馨提醒】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二)
减免城镇
土地使用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高于25% (含25% )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 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贵州省为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2、《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税〔2011〕4号)
(三)
增值税
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18年第31号修改)
二、残疾人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
(一)
残疾人个人
免征增值税
1、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2、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
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保障残疾人权益,共享美好幸福生活
贵阳税务永远在您身边!
供稿:南明区税务局
审核:贵阳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科、货物和劳务税科、个人所得税科、财产和行为税科、纳税服务科、纳服(税宣)中心
-END-
往期回顾
贵阳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谢学刚赴开阳县温泉村调研乡村振兴工作
大方姐说税法|你还不知道吗?这些企业可以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税务十点半:纳税信用修复范围扩大啦!

749_1638537638524.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