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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残疾人日丨这些暖心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残疾人就业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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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12-3 18: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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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鹰潭税务
标题:
国际残疾人日丨这些暖心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残疾人就业创业~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Tg5NjU0OQ==&mid=2665295924&idx=1&sn=e689a8e4d882f99e8f3dec8488fa99a5&chksm=84f96c3eb38ee5285b787b3b89e4176dbc8b23895921813d5557878e43eec17c284d6a8a033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2-03 17:23
二维码:
-
每年的12月3日是国际残疾人日,旨在促进人们对残疾问题的理解和动员人们支持维护残疾人的尊严、权利和幸福。近年来,一系列助力残疾人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陆续出台,为残疾人创业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都有哪些助力残疾人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注意
一、
残疾人创业就业可享减免税优惠
(一)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
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
优惠内容:
残疾人本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二)
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人员
优惠内容:
残疾人员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的个人所得可以减征。符合条件是指本人持有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发的残疾人员有效证件。
2.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人员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对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其它所得等项目的应税所得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残疾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减征50%。
4.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按以下规定予以减免: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在2 万元(含)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2 万元—5 万元之间的部分减征50%;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超过 5 万元的部分,不再给予减征。
政策依据: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赣财法〔2015〕74]
二、
吸纳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享税收优惠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二)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
优惠内容:
1.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2.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3.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享受条件:
1.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2.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3.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4.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5.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三条
2.《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
(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对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四)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优惠内容:
我省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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