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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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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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 1份
| 材料文本为外文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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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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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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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
|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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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 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说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
|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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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
| 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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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
| 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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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
| 需要特殊要求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
|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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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资料无法作出判断
| 补充提供的相关资料
|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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