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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 【特别关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审议《核准〈税务法典〉》法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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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审议《核准〈税务法典〉》法律草案
来源: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日期:2021年11月6日
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澳门”)行政会于2021年10月15日完成讨论《核准〈税务法典〉》法律草案(简称“法案”),并将有关法案送交澳门立法会(简称“立法会”)审议。在2021年11月5日的立法会全体会议中,澳门经济财政司司长就该法案作引介,立法会进行讨论后表决一般性通过法案,并将审议法案细则。
为配合澳门目前的社会及经济发展,加速与国际社会接轨,法案提出制定《税务法典》,统合现行单行税务法律的规定,并订定整体税务体制、税务法律关系、税务程序、税务诉讼程序及税务执行程序,从而建立与国际税收标准相适应的、具竞争力和吸引力的现代化税务制度。在2021年11月5日的会议中,澳门政府代表多次提及将通过本次立法明确课税制度中属地原则的实施。根据法案的最初文本,《税务法典》分为五编,合共二百九十三条的条文。《税务法典》的详细内容详见以下附件:
附件1:《税务法典》
附件2:理由陈述
下载以上两个附件可于立法会的网站浏览:
https://www.al.gov.mo/zh/law/lawcase/477 或请点击“阅读原文”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目前,澳门税法中还没有转让定价条款,《税务法典》首次引入转让定价规则,其主要内容如下:
为确定转让定价,纳税主体可预先向财政局申请订立转让定价事先协议(Tpguider注:即“预约定价安排”,下同),并要求财政局接纳其转让定价,作为确定其计税依据的直接评估方法。
如纳税主体未向财政局提交转让定价事先协议,又或有关协议未获财政局批准,则纳税主体在作出收益申报时,应申报独立实体之间在类似交易中通常所达成、接受或实施的定价,否则财政局可采用间接评估方法作出相应调整
如纳税主体与关联实体之间实施转让定价,导致关联实体所属管辖区的税务行政当局调整该关联实体在有关管辖区的计税依据,则财政局可透过直接评估方法,并根据在澳门与该管辖区签订的国际协议或区际协议所定的相互协商程序及信息交换范围内所取得的信息,对纳税主体所确定的计税依据作出相应纠正
属关联实体情况的纠正计税依据的说明理由须:
1.说明纳税主体与关联实体之间的关系;
2.说明彼此间无特殊关系的人或实体在相同情况下正常进行相同性质活动的方式;
3.说明及厘定作为纠正依据的实际金额。
另外,转让定价的执行规定及转让定价事先协议的条件及要件,将以行政长官批示订定。
澳门政府将陆续出台转让定价的执行规定及转让定价事先协议的条件及要件,以配合税务行政当局执行计税依据的纠正。

  【特别提醒】针对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及特殊事项文档准备,同学们如有任何疑问和需求,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我们经验丰富的转让定价专业服务人员会及时为您答疑解惑。
联系人:谢维潮(高级合伙人)
电话:0755-82810900
手机:13088827747(微信同号,加好友请注明“同期资料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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