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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交通运输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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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交通运输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0-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交通运输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交通运输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全文有效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市局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利用交通运输业发票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及时移送涉税违法犯罪分子,确保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现就继续深入开展对交通运输业发票的专项检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要求
  各局要对下一阶段的检查工作给予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在办案过程中不得擅自隐瞒、通融或淡化问题。各局要抽调和组织本局业务骨干继续深入开展检查工作,在规定的时间集中力量全力投入此项工作,按照规定的要求全面完成交通运输业发票的专项检查任务。
  二、工作时限
  2004年10月10日开始至2004年10月30日前,完成对前一阶段工作中已选定发票收、付款双方的彻底清查工作。
  (一)2004年10月10日至2004年10月13日,各局根据前一阶段检查情况填制《交通运输业发票检查情况报告表》,并按照被查单位分户将检查中涉及的有关交通运输业发票和调取的相关证据、资料复印后,一并上报市
  (二)2004年10月14日至2004年10月15日,市局根据各局上报的报表分配检查户名单,并移交有关资料;
  (三)2004年10月16日至2004年10月30日,各局完成对分配检查户的检查工作,填制《交通运输业发票检查情况报告表》上报市局。
  三、工作要求
  (一)对案件涉嫌人员的询问,应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并由被询问(调查)人逐页签字确认。对暂时无法接受询问(调查)或拒不接受询问(调查)的,应填制并送达《询问通知书》,责成有关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限到税务机关接受询问(调查)。
  (二)对调取的证据资料应进行复印,并由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盖章。对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暂时无法确认的,应由企业出具授权书,由授权人员签字确认并盖章;对拒不签字确认的,应由拒绝签字确认人员签署拒签理由,并签字和盖章。
  (三)经调查取证证实被查单位实施了《征管法》第63条所涉及的情形的,应以偷税进行处理。对偷税数额较大达到移送标准的,应及时上报市局,经市局审核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四)经检查需移送国税部门查处或外省市协查的,应及时上报市局办理移送。
  (五)对检查有问题案件,应及时处理并组织税款入库。
  (六)对检查无问题案件,应出具《税务检查结论》。本结论仅限于此次交通运输业发票专项检查中使用。
  四、工作汇报
  (一)每周星期五16:00-17:00向市局报送《交通运输业发票检查情况报告表》和案件查处情况小结,以及发现的重大涉税违法问题,并提出下周工作计划。
  (二)市局将不定期听取各有关局检查情况的汇报。各局在确保有效开展检查工作的同时,应进一步明确各检查环节工作责任,对隐瞒检查情况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工作联系
  (一)需移送公安机关、国税部门查处或外省市协查的,上报市局检查处(联系电话:88371861)。
  (二)需协调其他区、县局、分局补充调查取证的,上报市局检查处驻马甸工作组(联系电话:82259304)。
  通过邮件上报的,报送市局检查处专项、专案和重大案件管理人员邮箱。
  附件:
  1.交通运输业发票检查情况报告表(略)
  2.税务检查结论(略)
  3.交通运输业发票检查情况报告表(略)
  二00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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