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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检[2004]5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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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地税检[2004]515号
文件名: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京地税检[2004]5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要求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0-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要求的通知
京地税检[2004]5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要求的通知
  京地税检[2004]515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0月26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市局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利用交通运输业发票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及时移送涉税违法犯罪分子,确保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圆满完成交通运输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交通运输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京地税检[2004]484号)的工作安排,现就有关具体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主管局长要亲自参与并组织实施。对下一阶段的检查工作,各局要给予高度重视,本着对国家、对人民、对北京地税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此项工作当做关系首都经济健康发展大计的政治任务,查清、查深、查透。要抽调和组织本局业务骨干继续深入开展检查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克服一切困难集中力量全力投入此项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全面完成交通运输业发票的专项检查任务。
  二、各局要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每一张发票的检查应责任到人。对工作中存在失察和组织不利的区、县局、分局,市局将给予严肃处理;对在办案过程中擅自隐瞒、通融或淡化涉税违法、犯罪问题的区、县局、分局,市局将按照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过错追究。
  三、各局要积极组织对“承运方”的检查工作和补缴税款的入库工作,并及时采取税收强制措施,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对因特殊情况,税款不能追缴入库的,应逐户进行说明,由相关区、县局、分局局长及主管局长签字并加盖局章后上报市局。对涉嫌偷税的案件应进行严厉查处,对达到移送标准的案件应及时上报市局审核后移送公安机关。
  四、各局在检查中,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交通运输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京地税检[2004]484号)的要求,逐项、如实、认真填写《交通运输业发票检查情况报告表》,并注明每张发票的检查责任人员。
  五、各局在检查结束后,应按照以下内容和格式撰写专题汇报:
  (一)组织安排情况;
  (二)任务分配和落实检查情况;
  (三)实施检查情况;
  (四)查补税款和入库情况;
  (五)偷税查处和移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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