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有关要求,财政部 科技部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129号)(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河北省财政厅 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对中央补助我省的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的管理职责、支持方向、支出范围、绩效评价等作出了规定。明确引导资金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工作按照我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本细则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和引导我省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转移支付资金。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简政放权、激发活力,聚焦重点、突出绩效”的原则。引导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负责管理。
(二)资金支持范围。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四方面内容: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其中: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资金可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资金可综合采用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
引导资金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三)职责分工。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制定引导资金管理制度、预算下达、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省科技厅主要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管理、绩效管理工作。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的初审和推荐工作、立项项目的日常管理、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等。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负责据实、完整编报项目立项申请材料、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自筹资金、严格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及时按要求报送有关情况、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和重点绩效评价。
(四)项目及资金管理。明确了引导资金分配方法以及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金下达等程序,同时规定了引导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五)监督与绩效。对引导资金管理使用的各环节和各参与对象在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照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省科技厅每年牵头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重点绩效评价;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科技部、财政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并抄送财政部河北监管局;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组织项目实施,按要求向省科技厅报送年度工作总结、绩效评价等材料等具体规定。
(六)附则。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