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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 12月新规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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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12-1 05: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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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毕节税务
标题:
法治建设 | 12月新规来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c0MDkyNw==&mid=2652158303&idx=3&sn=8d9e57c0f05efa284a2a19e8d94231cc&chksm=bd13f4cf8a647dd93a1bc02637ce09d291a1af478068c97f2487647c63c2562ab884590a25d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30 16:00
二维码:
-
12月起,又有一批新规将实施。一起来看,哪些与你我有关?
《地下水管理条例》施行 明确地下水水资源税费的征收原则
《地下水管理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条例》从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明确用水过程的节约用水要求,强化用经济手段调控地下水节约和保护,明确地下水水资源税费的征收原则。除特殊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
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制度。强化对污染地下水行为的管控,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等行为。细化防止生产建设活动污染地下水的制度。细化防止土壤污染导致地下水污染的制度。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最高奖励100万元
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将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暂行办法》提高了奖励标准和奖励上限,明确3个等级举报奖励的具体金额分别为罚没款的5%、3%和1%,最低奖励金额分别为5000元、3000元和1000元,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实施 医保转移接续跨省通办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与财政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将于2021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暂行办法》保障了跨统筹地区流动人员医保权益。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跨统筹地区就业、户籍或常住地变动,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是职工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应申请转移接续。二是居民医保制度内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户籍或常住地变动跨统筹地区流动,原则上当年度在转入地不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参保人员按转入地规定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后,可申请转移接续。三是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跨制度转移接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居民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转出地已中止参保,在转入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可申请转移接续。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正式施行
由国家药监局发布的《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自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药物警戒活动是指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的活动。
这是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首个药物警戒配套文件,旨在规范和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注册申请人的药物警戒活动。其全面落实持有人的药物警戒主体责任,明确其在药物警戒体系建设和药物警戒活动开展中的职责,同时对药物警戒的委托管理也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规范》明确,研究中发现可能严重危害患者的生命安全或公众健康的药品安全问题时,持有人应当立即采取暂停生产、销售及召回产品等风险控制措施,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 进一步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发布。办法通过对总损失吸收能力定义、构成、指标要求、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规范,将进一步增强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
2011年以来,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建设银行相继入选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在我国和全球金融领域的影响力不断提升。为保障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具有充足的损失吸收和资本重组能力,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财政部发布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并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我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加权比率应于2025年初达到16%、2028年初达到18%,杠杆比率应于2025年初达到6%、2028年初达到6.75%。同时,在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要求的基础上,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满足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等缓冲资本的监管要求。
新修订《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施行 加强安全性监管
新修订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所谓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经营行为。再保险业务分为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规定》要求,保险人对寿险再保险和非寿险再保险应当单独列账、分别核算。保险人还应依照保险法规定,确定当年总自留保险费和每一危险单位自留责任;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对于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违反《规定》办理再保险业务的,《规定》明确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END
来源 | 共产党员
编发 | 毕节税务
2021年第196期,总12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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