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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 哈萨克斯坦特别纳税调整政策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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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03:5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哈萨克斯坦特别纳税调整政策概述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中国居民赴哈萨克斯坦投资税收指南》
更新:2021年7月10日
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以下简称“BEPS”)行动计划是20国集团领导人在2013年圣彼得堡峰会委托OECD启动实施的国际税收改革项目,旨在修改国际税收规则、遏制跨国企业规避全球纳税义务、侵蚀各国税基的行为。2017年1月1日,哈萨克斯坦加入了BEPS包容性框架,根据该框架,哈萨克斯坦承诺遵守经合组织第五、第六、第十三和第十四项行动计划的相关标准。
与其他中亚国家和俄罗斯不同,哈萨克斯坦通过了一项关于转让定价的单独法律,其中包括公平交易原则,并于2009年1月1日生效。
4.1关联交易
4.1.1关联关系判定标准
根据转让定价法规定,个人和法律实体之间具有可能影响其交易经济结果特殊关系的,应被视为关联方。转让定价法第11条详细列举了15种特殊关系,总结如下:
(1)交易一方持有另一方投票权/股份/利益分配权达到10%及以上;
(2)交易双方同时受第三方控制;
(3)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包括财产信托合同)相互关联,根据该合同,受托人有权决定有关该财产的分配。虽然哈萨克斯坦不是 OECD 的成员国,但现行的转让定价法与经合组织的指导方针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其主要区别在于,哈萨克斯坦转让定价立法的目标是所有国际商业交易,不论当事人是否为关联方。
4.1.2关联交易基本类型
哈萨克斯坦的转让定价规则适用于跨境交易和与跨境交易相关的境内交易。其中,跨境交易包括
(1)货物买卖的进出口交易;
(2)交易一方为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没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提供的服务或从事的劳务;
(3)哈萨克斯坦居民之间发生的所有境外交易。
与跨境交易相关的国内交易包括:
(1)交易一方出售开采的地下资源;
(2)交易一方享有税收优惠;
(3)交易一方在交易发生当年的前两年内申报了税务损失。
4.1.3关联申报管理
尽管哈萨克斯坦国家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要求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但现阶段,哈萨克斯坦税收法规中并未要求在报送税务申报表时披露关联方交易。
4.2同期资料
4.2.1分类及准备主体
哈萨克斯坦自2009年起就开始执行新的转让定价规则,要求在哈萨克斯坦投资的公司开展关联交易时,必须准备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以证明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因此,交易当事人(当交易属于转让定价的法律范围内)有义务保存相应的文件以证明交易价格的合理性。
哈萨克斯坦的转让定价法要求,为监测哈萨克斯坦政府批准的特定国际交易商品和服务,同期资料报送主体应当以清单的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4.2.2具体要求及内容
同期资料应于报告年度的次年5月15日准备完毕并提交,同期资料可用俄语或者哈语撰写。
相关文档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证实交易价格的文档
1) 交易方之间的数据信息;
2) 交易方的经营活动描述,交易方经济活动所属行业,以及市场环境;
3) 影响定价决定的预测、经济策略,以及转让定价方法;
4) 功能性分析、风险分析、重要资产和无形资产;
5) 国际准备报告,包括财务报表;
(2)确定转让价格的方法;
(3)信息来源;
(4)协议合同信息、发票、货物报关单、财务数据及其他必要资料;
(5)商品、作品以及服务的描述,包括有形资产、质量、市场声誉、原产国和生产商,商标的可获得性以及其他和商品、作品以及服务相关的质量特征;
(6)合同性条款;
(7)商业活动策略;
(8)贸易经纪人的佣金报酬或利润;
(9)其他证明价格与市场价格一致的文件和数据。
4.2.3特殊转让定价同期资料要求
为了贯彻实施第十三项行动计划,针对纳税人名单中前300位的大规模纳税人,哈萨克斯坦当局要求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执行新的转让定价同期资料要求,即需要提交主体文档、本地文档与国别报告。
(1)主体文档(Master File)
主体文档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针对发生关联交易,且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7.5亿欧元的哈萨克斯坦企业或在哈萨克斯坦设立分公司、代表处或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需要准备并提交主体文档。主体文档的第一个申报期为2019财年,应在收到税务机关的相关要求后12个月内提交。
(2)本地文档(Local File)
本地文档主要披露企业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针对发生关联交易,且每月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00万月结算指标的哈萨克斯坦企业或在哈萨克斯坦设立分公司、代表处或常设机构的外国企业,需要准备并提交本地文档。本地文档的第一个申报期为2019财年,应在申报次年的12个月内提交。
(3)国别报告(Country-By-CountryReporting,CBCR)
哈萨克斯坦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7.5亿欧元的,应当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填报国别报告。根据OECD的相关建议,国别报告的第一个申报期应追溯至2016财年,国别报告应在申报次年的12个月内完成填报。
此外,跨国企业集团的成员实体应在申报次年的9月1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报送上述文档,并提交其作为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的通知书。
4.2.4其他要求
根据转让定价法第 18 条规定,按以下顺序确定市场价格的信息来源:
(1)官方认可的市场价格信息来源(哈萨克斯坦 2009年3月12日第292号政府决议,确定了包括国际公告,杂志和其他信息来源的具体清单);
(2)证券交易所报价信息来源;
(3)国家机构、其他国家和组织的授权机构的数据;
(4)专用转让定价软件提供的信息、交易方提交的信息和其他来源的信息。若交易一方注册在优惠税率地区,应仅以上述第(1)(2条确定市场价格的信息来源。
4.3转让定价调查
4.3.1原则
哈萨克斯坦转让定价机制采用公平交易原则。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转让定价法》依据哈萨克斯坦宪法编写,由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标准法规组成。2009年1月1日,哈萨克斯坦新《转让定价法》正式颁布实施。《转让定价法》的主要目的在于监控关联公司的交易活动。新《转让定价法》补充了有关监控以及与转移价格相关的其他交易内容,取消了“避税港”公司计算支出的权利,增加并细化了《转让定价法》的法律条款,补充了“利润分割法”,以及与哈萨克斯坦税务机关签署使用转移价格协议的条款等内容。
按照一般税收立法(税法)的规定,转让定价调整评估时效条例期限为五年。但是,如果税务机关根据转让定价立法对其进行审计,可将时效延长至七年
4.3.2转让定价主要方法
哈萨克斯坦转让定价法规定了五种转让定价分析的方法,转让定价主要方法按照优先次序排列依次为: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再销售价格法、利润分割法、交易净利润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2)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3)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4)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5)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
不论交易的性质为何,转让定价法规定,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为最优转让定价方法。而且只有当前述方法不适用时,方可适用下一种方法。这样定价方式的选择模式与经合组织的原则存在差异。
4.3.3转让定价调查
在交易价格偏离公允价格的前提下,当交易中的一方处于下列情况时,税务机关有权对交易价格进行转让定价调整。
(1)注册在优惠税制地区;
(2)从事商品交换或以物易物;
(3)交易年度的前两年呈现亏损;
(4)享受税收优惠;
(5)通过类似反索赔的抵消(包括在债权转让中的抵消),履行交易中的义务。
转让定价调查或者监测过程中,税务机关认为转让价格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要求交易方提交转让定价文档,如90天内无法提供,可按照公允价格对交易价格进行调整。有可能导致交易方承担附加的税务成本,以及罚款和滞纳金。
查看完整内容请点击“阅读原文”。

【特别提醒】针对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及特殊事项文档准备,同学们如有任何疑问和需求,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我们经验丰富的转让定价专业服务人员会及时为您答疑解惑。
联系人:谢维潮(高级合伙人)
电话:0755-82810900
手机:13088827747(微信同号,加好友请注明“同期资料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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