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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这些政策即将到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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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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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 02: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赤峰税务
标题: 关注!这些政策即将到期(三)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3OTAwNDI4NQ==&mid=2652536878&idx=4&sn=deb9d43424277e4b3d183dacf02a389b&chksm=f0a0753cc7d7fc2ab798fe0a834e592c5a8864de4f8677f90adfa82049d0e2387240cef2cb5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30 17:07
二维码: -
财产和行为税类
【关键词】高校学生公寓 房产税 印花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 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具体规定】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关键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六税两费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7号)
【具体规定】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
【关键词】农产品批发 农贸市场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具体规定】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键词】部分国家储备商品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
【具体规定】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键词】公共交通 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件名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 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具体规定】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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