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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04〕35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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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国税发〔2004〕357号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04〕35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2-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35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357号
  全文有效
  2004-12-20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200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在贯彻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要求我们进一步提高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情况下开展。因此各区县局、分局应围绕“完善政策管理、提高服务效率、强化征管质量”的工作原则,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321号)(以下简称《汇算规程》)中的规定做好汇算清缴各阶段的工作。
  一、落实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完善政策管理
  (一)做好对已取消和下放管理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
  做好对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是今年汇算中落实政策管理的重点,各区县局、分局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206号)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部分已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2004]334号)中的规定,有针对性地对基层税务所、纳税人进行培训辅导,使基层管理人员和纳税人能较为准确地掌握税收政策,强化所得税征管质量。同时对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要加大辅导和监控力度,做好事前服务、事中管理和事后检查工作。
  (二)进一步落实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税的政策规定
  各区县局、分局应结合汇算工作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调研,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真实利润情况,严格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293号)的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要深入到企业了解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征税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二、加强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政策管理,增强收入预测能力
  加强对重点企业的政策管理,将有关政策宣传辅导到位既是保证组收工作的基础,也是提高申报准确率的前提,因此各区县局、分局应通过宣传辅导将今年与以往年度存在差异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相关的管理措施有针对性地传达到纳税人,解决重点税源企业在纳税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进一步提升企业申报准确率;同时结合汇算工作采取约谈或深入到重点企业调研等方式,了解企业明年财务预算增减情况及原因对税收收入的影响,掌握企业汇算甩尾税款数的具体情况,增强对收入的预测能力。
  三、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宣传方法,利用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对纳税人进行汇算辅导。
  面对参加今年汇算的中小企业众多,纳税意识和核算水平参差不齐的状况,各区县局、分局应结合自身情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中小企业的宣传和辅导培训方法,结合《汇算指南》利用网上宣传、重点辅导、大厅公告等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对纳税人进行汇算辅导,使中小企业纳税人能够清楚地了解和掌握今年汇算的具体要求和相关规定,保证纳税人受理申报和汇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对纳税申报的管理,强化征管服务
  (一)认真培训申报表,减少申报拥堵现象
  提高申报表填制质量的关键是加大对基层和纳税人培训辅导服务的力度,各区县局、分局应对以往申报情况进行总结,实施分类管理,除对重点企业有针对性辅导外,特别应对经常出现申报差错返还率高的纳税人和零申报纳税人实施重点宣传和辅导,提高纳税人一次申报准确率,减少申报拥堵状况。
  (二)加强对零申报企业的审核工作。
  各区县局、分局应将解决企业所得税零申报率过高的问题做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础工作来抓。要加强对纳税人零申报情况的审核和分析,对因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或不能准确核算收入而出现零申报的纳税人,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京国税发[2003]58号)中的规定实施核定征收。
  (三)纳税申报的主要要求
  1、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中的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在网上申报成功后,应在3月10日前将纸质申报资料(包括年度申报表主表和附表、财务会计报表等)送达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汇算规程》中的规定将签字盖章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反馈给纳税人,并按照有关符合性审核的要求对受理的申报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核。
  五、切实提高所得税征管质量
  (一)提高纳税咨询服务的效果
  各区县局、分局应按照《汇算规程》的规定进一步在征收所、管理所设立咨询电话,解答纳税人在汇算中咨询的各类问题,并对纳税人提出的难点、疑点问题采用首问责任制进行解答。
  (二)按时做好各类涉税事项的审核审批工作,提高审核审批工作的效率。
  做好审核审批工作是“管好税基”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各区县局、分局应严格按照各项审批规定,加强宣传、明确职责,按照规定的时限做好各类涉税事项的审核审批和上报工作,提高审核审批工作的效率。
  (三)增强对受理申报资料的符合性审核,提高受理申报资料的质量,减少纳税人的汇算差错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82号)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受理的纳税申报在资料是否齐全、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四方面进行认真审核,这是对税务机关汇算清缴的基本要求。因此今年各区县局、分局应组织人员结合自身情况采取抽查或全面审核的方式,按照《汇算规程》中的规定,在对辖区内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加强对不同类型企业受理申报资料的后续符合性审核,重点审核工资及“三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涉税审批项目是否按规定标准申报扣除,对超过扣除标准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有条件的区县局可以再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对申报表的填报准确度进行更深层次的审核,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有记录。
  各区县局、分局应将审核情况以专题报告形式随汇算工作报告上报市局。市局将于2005年三季度对各局汇算清缴资料的重点审核项目质量进行调查摸底,并将调查摸底情况进行通报。
  六、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和税源报表的报送时间
  未管理汇缴企业的区县局、分局应于2005年5月15日前将200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报告、汇算基本情况统计表和税源报表报到市局;管理汇缴企业的区县局、分局应于2005年5月31日前将200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报告、汇算基本情况统计表和税源报表报到市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分别简称《条例》、《细则》和《征管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开始生产、经营年度起,都应按照《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缴应退税额,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第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有关税务事项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审批。所有需审核、审批的事项原则上均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办理完毕。
  第六条 每一纳税年度,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所辖纳税人的数量、分布情况、税务机关人员情况,对汇算清缴工作进行安排和部署。
  第七条 在申报期内,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特别是涉及纳税调整和当年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掌握汇算清缴工作的程序,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企业所得税咨询的力量,选派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政策以及技术性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要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有关表、证、单、书。
  第八条 纳税人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亏损、或处于减免税期,均应根据《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第九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第十条 纳税人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纳税人必须如实、正确地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并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所附送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措施,杜绝企业所得税申报的盲区或漏报户。
  第十三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申报、拒不申报或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及时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资料是否齐全、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 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六条 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组织企业所得税检查。检查对象的确定:上级税务机关有统一要求的按统一要求执行,没有统一要求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日常管理和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分析、筛选确定。对税源大户、汇总或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连续亏损企业、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应作为检查重点。
  第十七条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报送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会计决算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归集整理,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分析,为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和管理工作提供线索和建议。
  第十八条 各地税务机关每年都要认真总结汇算清缴工作,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6月15日前将上年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上报总局。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软盘不再通过邮寄方式上报,数据可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总局所得税司邮箱。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税源分析;
  (三)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四)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度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279号)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报表(包括6张附表)格式及有关要求统计编报。税源分析作为汇算清缴总结的一项内容按《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考核评比办法》(国税函[1996]460号)的要求口径办理。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1998年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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