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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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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11-30 22: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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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宜宾税务
标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DgxMDc1Nw==&mid=2652322364&idx=1&sn=7fafacc9da0ddfd2752de94158bb4786&chksm=bd6184d68a160dc0000c6340cd1310438fdfc0a1e5aaa339c9d8d2a53899453b74a5b14ba94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29 20:18
二维码:
-
01
哪些人可以参加居民医保?
答:除依法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我市居民医保参保范围具体包括:
(一)具有宜宾市户籍的居民;
(二)长期居住宜宾市的市外户籍居民;
(三)宜宾市职业高中、大中专学校中市外户籍的在校学生。
02
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答: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
(一)每人每年320元。
(二)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已稳定脱贫人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三)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1.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I、II级残疾证;2.纳入重点优抚对象的城乡7-10级残疾军人、“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出现役军人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3.特困人员;4.孤儿。特殊困难群体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乡村振兴局、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职能核定其身份信息。
03
居民医保缴费时间?
答: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为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12月20日。
04
居民医保缴费方式?
(一)银行代收。城乡居民可通过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宜宾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在我市设立的任意网点银行柜台、手机APP、网银、银行自助终端、智能POS机办理缴费业务。
(二)社区(村)代收。城乡居民可通过乡镇(村)、街道(社区)、社保所(便民服务中心等)社保代办点办理缴费业务。
(三)税务征收。城乡居民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非接触式缴费方式(电子税务局、“天府e税”手机APP、“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办理缴费业务;也可直接到全市各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
05
低保对象、防止返贫检测对象、已稳定脱贫人口三类人员如何缴费?
答: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已稳定脱贫人口三类人员待民政等部门确认身份后按相关要求缴费。若已误按320元缴费的人员待身份确认后进行全额退费,再重新按80元缴纳。
06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哪些?
答: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包括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分娩费用、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单行支付药品费用,并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享受相应待遇。每个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医保基金报销费用的最高限额标准为15万元,大病保险不设年度报销限额。
07
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答:每人每年150元限额,不设起付线。市内就医(不含诊所),一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70%、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报销60%;市外就医(不含诊所),不分医疗机构级别,报销50%。
08
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规定?
答:参保居民住院,符合居民医保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其起付线、报销比例按下表执行:
09
参保居民转诊转院有些什么规定?
答:(1)在市内转诊转院的,应在办结转诊转院手续之日起3日内到转入医院办理入院手续。
(2)由市内下级定点医疗机构逐级转市内上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报销起付线实行补差;由市内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市内下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按照所住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收取1次,转诊至的下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不收起付线;
(3)首诊在市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越级转诊到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危重症、实行特殊定点治疗的传染病除外)的、首诊直接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急危重症、实行特殊定点治疗的传染病除外)的,起付线不享受补差,符合居民医保政策报销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
10
居民住院分娩费用报销规定?
答:居民正常住院分娩实行限额补助,标准为:自然分娩1000元、剖宫产15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200元。
病理剖宫产(指重症妊高症,子痫或并发DIC,妊娠合并肾功衰,妊娠合并Ⅲ级心功及以上心脏病,羊水栓塞,中央型前置胎盘,失血性休克、凶险型前置胎盘、胎盘早剥、大于等于两次的瘢痕子宫、妊娠合并肝病、妊娠合并感染性休克、妊娠合并血小板减少症),符合居民医保报销范围内费用按参保居民住院报销,不再享受限额补助。
11
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
(简称“两病”)
备案手续怎么办理?
答: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两病”门诊用药患者,经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应执业范围的执业医师按诊疗规范确诊并在医保信息管理系统中备案后,即可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新备案的“两病”患者在备案后产生的“两病”门诊用药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不超过当年剩余月份费用总和,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
12
“两病”门诊用药怎么报销?
答:“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不设起付线。对“两病”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不含诊所)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的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高血压最高支付限额200元/人/年,糖尿病最高支付限额300元/人/年,同时认定高血压、糖尿病的最高支付限额可合并计算。
性肿瘤门诊放疗或化疗、耐多药肺结核病门诊相关检查及治疗、肝豆状核变性病(铜代谢障碍)门诊相关检查及治疗、普拉德-威利综合征门诊相关检查及治疗、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苯丙酮尿症门诊相关检查及治疗。
13
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怎么报销?
答:参保居民在一个自然年度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报销限额标准如下:
第一类门诊特殊疾病产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按70%报销,每年限额报销1000元;
第二类门诊特殊疾病产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按70%报销,每年限额报销3000元;
第三类门诊特殊疾病产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按75%报销。
第一类、第二类病种报销限额为所认定病种中待遇最高的一个病种限额,每增加一个病种,报销限额增加100元。第三类门诊特殊疾病报销限额单独计算。门诊特殊疾病限额费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时清零,不结转。
14
单行支付药品费用有什么报销政策?
答:参保人员使用国家谈判药品中列入单行支付的88个药品和18个高值药品的,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为每个参保人员支付的单行支付药品费用累计不超过10万元,支付的总费用计入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超限后的药品费用不再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
15
参保居民市外就医怎么报销?
答:我市已经全面取消省内异地就医备案,异地联网结算医疗机构持续扩面,全市已开通跨省异地住院结算医院168家,省内异地住院结算医院182家,省内门特病结算医院25家,省内异地门诊结算医院147家,跨省异地门诊结算医院41家,省内异地购药药店数1015家,跨省异地购药药店数96家。具体流程:(1)在市外联网结算医院住院的,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等资料办理入院申报,出院时即时结算。(2)在市外未实现联网结算医院住院的,由本人全额垫付医疗费用,原则上应在出院后2个月内到参保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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