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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标准细化!明年起,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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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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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01:0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中卫税务
标题: 相关标准细化!明年起,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这样做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4NzY2MDM3OA==&mid=2247500652&idx=2&sn=d1d67a95cf37eab5489d5700659f9ac3&chksm=ebc8c359dcbf4a4fdc3d7222d63373f628265845769fa176eda473ed5ffb439dbbd4ca236bb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29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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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2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优化营商环境意见》,明确了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意见》精神,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以下简称《公告》),细化了破产重整企业开展纳税信用修复适用的修复标准,进一步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帮助企业尽快走出困境。

破产重整企业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后,可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对于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资料备案等事项: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统一按照“30日内纠正”对应的修复标准进行加分;

对于部分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不受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
相关指标已在《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用※进行标注。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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