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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稽[1990]82号 关于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业务收入应使用统一发票的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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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5 11:4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303/t284355.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税稽[1990]82号
文件名: 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稽[1990]82号 关于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业务收入应使用统一发票的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0-1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业务收入应使用统一发票的的批复
沪税稽[1990]82号

状态:全文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虹口区分局:
你分局虹税发(90)字第96号《关于各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取得业务收入应凭证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根据《上海市统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税务咨询事务所的业务收入,均应使用本市统一发票,各委托单位应凭统一发票付款入帐,违反本规定的,应按《上海市统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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