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5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及年度核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5]2号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5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及年度核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5]2号
全文有效
2005.04.20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2005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5〕2号)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央国家机关2005住房公积金年度(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年度核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05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为8%。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能超过10%。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
(一)2005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额上限按照2004年职工月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2005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是:2362×3×10%×2=1417(四舍五入)。
(二)在规定比例范围内申请突破缴存额上限的单位,须在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时,通过受委托银行经办网点(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报送《单位突破缴存额上限审批表》(附件1)进行审批。经批准突破缴存额上限的单位,在本住房公积金年度内发生人员增加的,不再另行审批。
(三)按照《关于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和金融企业从业人员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5〕1号)的规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和金融企业,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经国管分中心批准,可提高到20%。经批准的单位,在本住房公积金年度内,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受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限制。
三、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按《关于中央国家机关降低比例缴存或缓缴住房公积金若干问题的通知》(国机房资〔2004〕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到国管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审批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各单位应以2004年度(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年工资总额/12)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缴存比例和单位缴存比例,核定为职工月应缴存金额和单位月应缴存金额。
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仍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和《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的规定。
五、住房公积金列支及税收
(一)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1998年度住房公积金核定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建〔1998〕54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在规定基数、规定比例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经审批后超上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支出部分可全部列入成本或费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基数、比例向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超规定缴存或未经批准超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单位不得列入成本或费用;职工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
2005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工作于4月20日开始,单位应填写《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清册总表》(附件2)和《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附件3),于6月15日前连同核定软盘一并送交受委托银行,具体手续按照《2005住房公积金年度报盘核定操作说明》(附件4)办理,确实不具备报盘条件的,可只提供纸质核定材料,由受委托银行负责录入。申请突破缴存额上限的单位同时报送《单位突破缴存额上限审批表》。为保证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基础信息准确完整、方便职工查询及提取,各单位应在核定时重点做好职工居民身份证号的核对、补录工作,确保真实无误。
受委托银行应按规定认真检查纸质及电子版年度核定材料,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居民身份证号不准确或数据不能导入的,必须退回单位重新办理核定。
七、其他
(一)对未进行年度核定的单位,受委托银行暂不受理其2005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业务,单位应尽快完成年度核定,再办理缴存业务。
(二)为不影响已录入的核定信息,从单位提交住房公积金核定材料至2005年6月30日,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销户和转移手续暂停办理。新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开始后,受委托银行应及时办理单位的住房公积金销户和转移手续。在此期间,确需办理销户和转移手续的,应重新提交核定材料。
(三)各单位应自2005年7月1日起按照新核定的缴存额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接此通知后,请尽快转发所属在京单位,做好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的有关工作。
附件:1.单位突破缴存额上限审批表
2.住房公积金年度核定清册总表
3.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
4.2005住房公积金年度报盘核定操作说明
5.《住房公积金核定清册》电子版式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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