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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 昌地税营[2005]169号 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京郊农民从事“农家乐”观光旅游服务业务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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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昌地税营[2005]169号
文件名: 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 昌地税营[2005]169号 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京郊农民从事“农家乐”观光旅游服务业务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4-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京郊农民从事“农家乐”观光旅游服务业务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昌地税营[2005]169号

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京郊农民从事“农家乐”观光旅游服务业务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昌地税营[2005]169号
  全文有效
  2005.04.26
  各科(室)、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京郊农民从事“农家乐”观光旅游服务业务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5]16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为我区农村经济发展,从税收政策方面鼓励农民开展多种经营增加收入,并提供积极的纳税服务为目的,各税务所要摸清本辖区范围内农民从事“农家乐”业务的户数,加强管理和服务。
  二、各税务所在5月底前积极与各村委会联系,商洽委托代开票事宜,并签定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申请领购发票等手续。其他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组织。
  三、各税务所需加强对代开发票单位的培训和管理,不得随意扩大代开发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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