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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问12366 | 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具体应该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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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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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7 01:4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充税务
标题: 税问12366 | 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具体应该如何办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NjY3NDkwOA==&mid=2247501019&idx=2&sn=6a92fb34ae39a5ae28aa4596b6c0181d&chksm=9f5f26e8a828affebbc4f91150614aa58949ba0def5e659f167357e54c8f46af579cbb98dff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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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问
12366
纳税人


税小编
问:Question
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具体应该如何办理?
答:Answer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
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四川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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