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854
  • Tax100会员 33305
查看: 686|回复: 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预字[1994]第2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收收入收纳、划分和报解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5 11:38: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303/t284362.html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预字[1994]第252号
文件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预字[1994]第2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收收入收纳、划分和报解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4-07-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税务机构分设后有关税收收入收纳、划分和报解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预字[1994]第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
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从今年7月起,税务机构将要分设为中央和地方两个税务机构。国家税务局系统不仅要征收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而且要征收部分地方税。为了保证属于中央财政的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地缴入中央国库,属于地方财政的税收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地缴入地方金库,现对税务机构分设后税收收入的收纳、划分和报解问题规定如下:
一、国税局系统和地税局都应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和各地有关财政体制的规定,在其填开的“税收缴款书”的预算级次栏中注明该项税收的预算级次(中央、省、地、县)。
二、国库经收处在收到缴款书后,应根据缴款书上的“国”和“地”标记,按税票将国税局和地税局征收的税收分开上划当地国库。当地国库应将国税局征收(提退)的税收划入中央国库;地税局征收(提退)的税收划入地方金库。
三、各级中央国库应将国税局系统征收的中央税作为中央收入入库。
四、县级中央国库在收到国税局征收的共享税和地方税后,应于当日按以下顺序处理:
(一)将收到的共享税列入“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科目,地方税列入“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科目;
(二)根据“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将属于中央分享的共享税作为中央收入入库;
(三)根据各地财政体制的规定,将县级、地级和省级的地方收入(包括地方税和地方分享的共享税,下同),分别编制县、地、省级收入报表;
(四)将属于县级的地方收入划入县级地方金库;
(五)将地级和省级的地方收入上划地级中央国库。
五、地级、省级中央国库在收到国税局征收的共享税、地方税及下级中央国库上划的地方收入后,应比照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六、每月终了后,各级国税局和中央国库应将本级国税局征收的共享税(地方分享部分)和地方税按照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编制分级收入月报,经核对无误后,由各级国税局抄送同级地方税务和财政部门。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