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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外[1995]108号 关于转发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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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603/t284624.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税外[1995]108号
文件名: 上海市税务局 沪税外[1995]108号 关于转发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0-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税务局 关于转发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外[1995]10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外税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5)98号《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财税字(95)9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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