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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05〕23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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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国税发〔2005〕232号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05〕23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08-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23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232号
  全文有效
  2005-08-17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认真学习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纳税担保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规范纳税担保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办法。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要组织好本单位的各岗位干部认真学习,在思想上真正领会《办法》的精神,使各级税务干部能够认真运用好《办法》为纳税人服务,不断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加强领导、切实贯彻执行
  《办法》的贯彻涉及征收、管理、稽查和法制等多部门,因此各部门要明确专人,做好组织领导工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贯彻意见。
  三、加强部门协作,扩大对外宣传
  各局应与包括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及评估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等相关部门就贯彻执行《办法》的工作进行必要的联系,密切加强各有关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同时,要加大对外宣传力度,结合本地区实际,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广大纳税人了解《办法》中所规定的各项基本内容。
  四、《办法》中所涉及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制定中。另行下发。
  五、各局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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