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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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
| 2份
| 自办理2020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自2019年度起汇总纳税的,本报表自办理2019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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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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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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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含主要机构、场所和其他机构、场所)
|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所得税税款分配表》
| 2份
| 自办理2020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的规定自2019年度起汇总纳税的,本报表自办理2019年度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起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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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规定适用核定征收
|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核定计算明细表》
| 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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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
| 季度财务报表
|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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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
| 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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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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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 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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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非居民企业
| 《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 1份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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