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修复扩大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继续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有效衔接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度,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温馨提醒: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时间从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起开始计算,企业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后再次出现其他失信行为记录的,该时间需重新计算。
来源: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审核:马鞍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编发:马鞍山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