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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7]11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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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609/t284304.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7]1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7]11号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7-01-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期限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11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你们<关于明确"扣缴税款通知书有效日期"的请示>(川人行国[1996]3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扣缴税款通知书"的有效日期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09号)附表12"扣缴税款通知书"中所载明的限定扣缴时间.
二,纳税人开户银行在此期限内无法实现扣缴税款的,应当书面通知税务机关,并说明原因;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也可通知开户银行继续实施扣缴税款措施.
三,纳税人应缴税款已经实现入库的,税务机关应当通知开户银行,撤销扣缴税款通知.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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