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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7]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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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609/t284302.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7]9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7]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7-0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91号

状态:失效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7]011号)收悉.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明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有关规定,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纳税款的,应当以偷税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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