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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政办发[1997]7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省体改委、省农办关于依托供销社积极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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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97/3/18/art_8411_13046.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浙政办发[1997]71号
文件名: 浙政办发[1997]7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省体改委、省农办关于依托供销社积极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3-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省体改委、省农办关于依托供销社积极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1997]71号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1997]71号
【发文日期】 1997-03-18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供销社、省体改委、省农办《关于依托供销社积极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

关于依托供销社积极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5]5号文件和省委[1996]3号文件精神,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农村经济产业化进程,现就以供销社为依托,积极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是实现我省农业产业化的客观要求
  目前,我省农村经济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专业化、集约化、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农民迫切需要更多更好的服务。专业合作社将分散从事专业生产的农民组织起来,形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共同发展商品生产,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重要载体,也是农村家庭分散经营与大市场连接的桥梁和纽带。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发展农村商品经济、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进程、实现农村经济两个转变的高度,统一对发展专业合作社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二、发展专业合作社要以供销合作社为重要依托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三农”唇齿相依,息息相关。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我省供销社立足农村,服务农业,已形成了辐射面广、服务经验丰富、能连续国内外市场的购销网络。在为农村种植业、养殖业服务方面,拥有比较完善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设施和技术力量,对农业生产经营结构的变化和生产领域的扩大适应力强,是连结农民进入市场的桥梁和纽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指出: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主要任务就是围绕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做好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工作,不断满足农民生产生活多方面的实际需要,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把一家一户办不了或办不好的事情办起来,把千家万户的分散经营与大市场连接在一起。以供销社为依托发展专业合作社,积极引导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推进农业产业化,既是党和政府交给供销社的一项光荣而又艰巨的任务,又是经过实践证明的一条十分有效的现实途径。
  三、抓住重点,坚持原则,积极稳妥地发展专业合作社
  专业合作社是由从事同类商品的生产和经营者组织起来,实现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合作经济组织。各级供销社要根据市场需要,立足当地资源,顺应农民要求,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抓住本地区支柱产品,制定具体的方案,积极发展专业合作社。根据我省农村资源和基础条件,重点是大力发展柑桔、茶叶、蚕桑、蔬菜、食用菌等大宗农副产品和猪、牛、羊、鸡、兔、鱼等养殖业的专业合作社。
  兴办专业合作社要坚持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的办社原则。
  〔一〕自愿原则。加入专业合作社的农民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只要承认专业合作社的章程,按规定交纳股金,都可以成为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社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都可入股成为集体社员。社员可以以现金入股,也可以实物折价入股。
  〔二〕民主原则。专业合作社必须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选举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要有各方代表参加,实行民主决策。
  〔三〕平等原则。不论社员入股多少,严格实行一员一票权。
  〔四〕互利原则。专业合作社与社员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均沾,在取得利润后,实行按股分红和按实物投售额分红。如遇亏损时,则共同承担责任。专业合作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分配时,要有一定的公共积累,以保证专业合作社有相应的发展后劲。
  在发展专业合作社中,供销社不仅要积极参与组织,而且要满腔热情地为农民自发组织的专业合作社服务,达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目的。
  四、采取扶持政策,为发展专业合作社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
  发展专业合作社要在发挥供销社积极性的同时,采取优惠政策,给予必要的扶持。
  〔一〕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专业合作社是主要农产品生产的基础性环节,应该纳入各地现有的“米袋子”、“菜篮子”工程,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二〕作为农业生产者的专业合作社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予以免交增值税。
  〔三〕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扶贫、科技项目的所得,可按现行企业所得优惠政策执行。
  〔四〕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贷款、税收等方面可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在贷款方式上可根据企业的情况,选择抵押、质押和信用贷款等。
  〔五〕专业合作社组织实施开发农业项目或为开发农业提供社会化服务,可享受政府部门农业开发贷款优惠。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专业合作社乱摊派、乱集资。各级财政、税务、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卫生防疫、土地管理、交通监理、农机管理、水利、公安等部门,都要积极扶持和支持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有关政策上给予扶持和优惠。
  五、加强领导,促进我省专业合作社的稳定发展
  专业合作社是随着农业产业化进程而产生的农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新生事物。兴办专业合作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政府一定要加强领导,搞好协调,注意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各级供销社要积极当好参谋,主动为农民服务。要加强对兴办专业合作社的组织领导,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到因地制宜、积极试点、加强指导、健康发展。每个县〔市〕供销社都要抓好兴办专业合作社的试点,并以点带面,逐步推开。各级体改委和农经委〔农办〕要积极支持供销社兴办专业合作社。争取经过3至5年的努力,在全省形成一批覆盖面广、功能齐全、效益好的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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