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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地税〔2012〕64号 |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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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马地税〔2012〕64号
文件名: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5-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马地税〔2012〕64号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依据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皖地税〔2010〕38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2年6月1日(征收期)起,市区范围内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0。

二、上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

三、各县局可以依照现行政策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类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并报市局备案。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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