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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上海市财政局 公告〔2021〕4号 关于本市“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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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10:0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hj_9035/hjssws_9041/20211123/xxfbdf0000018294.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公告〔2021〕4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公告〔2021〕4号 关于本市“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21-11-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本市“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名单的公告
公告〔2021〕4号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97号修改)相关规定,我局于2021年4月对下列名称中含有“会计师事务所”字样,但未依法申请并取得执业许可或注销执业许可后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7家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要求限期整改。截至2021年10月31日,上述单位仍未完成整改,现将名单予以公告,并按规定通知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9号,第97号修改)相关规定,上述单位未取得或已注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社会公众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业务时,应注意核验其是否持有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如发现相关单位存在“有照无证”情形的,即:未取得或已注销执业许可却从事审计、鉴证等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欢迎将相关线索通过电话或信件向我局举报(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会计处,电话:021-54679568)。如需查询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情况,可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http://acc.mof.gov.cn/)的“事务所信息”栏目查询。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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