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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稽[1997]17号 关于在普通发票中增设《上海市律师服务统一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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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410/t284664.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稽[1997]17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稽[1997]17号 关于在普通发票中增设《上海市律师服务统一发票》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6-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在普通发票中增设《上海市律师服务统一发票》的通知
沪地税稽[1997]17号

状态:全文废止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律师服务业也愈来愈重要。在1996年沪地税稽(1996)45号文《关于律师事务所的服务收入应开具上海市服务统一发票的通知》,但在使用过程中,市司法局及律师事务所反映《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的有些内容没有体现律师服务行业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上海市司法局来函要求,特在普通发票中增设《上海市律师服务统一发票》票种。现将有关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律师服务统一发票》归入综合类,字轨号为沪综(09)。
二、《上海市律师服务统一发票》版面金额为十万元版,规格尺寸为:40K=190*105[票样附后(编者注:略)]
三、《上海市律师服务统一发票》为四联订本,第一联存根(红打黑框),第二联发票(防伪水印、棕色专用油墨印框、红色荧光油墨印监制章及发票号码,无色荧光油墨印防伪标记),第三联附卷联(黄打黑底),第四联记帐联(蓝打黑框)。
四、签于印制及发放需要一段时间,《上海市律师服务统一发票》从1997年9月1日起使用,原在律师行业使用的《上海市律师服务统一发票》用至1997年8月底止。
五、《上海市律师服务统一发票》的管理、印制、发放、使用、检查仍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执行,若有违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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