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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注意事项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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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4 04:2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黄山税务
标题: 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注意事项来啦!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TMzNjQ4OA==&mid=2247502567&idx=1&sn=eac51a3b5f0faa236841021ad35a7164&chksm=975466a0a023efb60288d756eff0d186ab22d38fd3f787bbf91c7aeaa4adf0c2913602a85fa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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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那除了这些还有什么特别的要求吗?
下面我们就来学习一下哪些情况下发票需要备注吧!








差额征税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出租不动产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货物运输服务

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
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99号)


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
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99号)

保险服务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
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51号)

安徽省税务局在《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税务局 关于明确车船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及解读里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细化:
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实际代收的车船税税款信息。
(一) 关于购置的新机动车
发票备注栏中的税款所属期按照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12月填写。
(二) 关于续保的旧机动车
  当年未完税的,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时,发票备注栏中的税款所属期按照当年1月至12月填写。跨年提前续保车辆当年已完税的,保险机构不代收次年车船税,同时应当在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当年已缴纳车船税(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及已代收车船税的保险单号、税款金额等信息。
(三) 关于补征以前年度车船税
发票备注栏中按照补征年度,分年填写补征的税款、补征税款所属期、补征税款加收的滞纳金。

预付卡业务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支付机构预付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来源:屯溪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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