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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9]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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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1999/3/2/art_8409_1012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9]29号
文件名: 国税发[1999]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3-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29号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9]29号
【发文日期】 1999-03-02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为适应近年来增值税税收政策的调整和征管工作的需要,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 上,本着便于纳税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资料使用管理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做了必要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自1999年7月1日起 开始执行,总局1995年印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5]196号)同时停止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 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 《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备查资料:
  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2.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
  3.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退税机关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6.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7.进料加工申请表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
  8.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 确定。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 《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报送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两份留存。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由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其中,1、2 、4、6项,属于整本开具的应按原顺序装订;不属整本开具或开具电脑发票的,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 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对其他作为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 份数装订。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 务人员审核签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的,可于下月继续使用,并在封面上分别填写各月数据,如果一本专用发票两个 月仍未使用完的,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
  《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 本月此种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 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3.《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4.《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5.《增值税纳税申报填表说明》
  
(编者注:国税发[2006]6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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